計畫說明與進度

擬定桃園國際機場園區及附近地區特定區計畫《配合特農聽證再公開展覽版》

法令依據:

都市計畫法第12條:「為發展工業或為保持優美風景或因其它目的而劃定之特定地區,應擬定特定區計畫。」

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9條:「主管機關得依第5條第一項園區綱要計畫,商請中央都市計區綱要計畫,商請中央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擬定園區特定區計畫;現有機場專用區得不納入園區特定區計畫範圍。」

 
「擬定桃園國際機場園區及附近地區特定區計畫」(103年7月審定版) 「擬定桃園國際機場園區及附近地區特定區計畫」(再公開展覽版)

1.審定重點-計畫範圍,分期分區,埤塘

2.再公展重點-配合特農聽證爭點課題及市定古蹟公告

103年7月29日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832次會議審定:
  • 計畫面積: 4,687.22 公頃。
  • 區段徵收面積: 3,155.14 公頃。
  • 埤塘專用區(128.30公頃)暫不納入區段徵收範圍。
  • 計畫面積: 4,560.21 公頃。
  • 區段徵收面積: 3,022.74 公頃,(減少132.4公頃)。
  • 與原審定版之差別:
    1. 配合桃園市政府105年6月3日公告指定「前空軍桃園基地設施群」為市定古蹟,調整計畫內容。
    2. 配合特農聽證結果修正計畫內容

擬定桃園國際機場園區及附近地區特定區計畫示意圖(再公開展覽版)

再公開展覽版 106年8月

資訊內容以公告發布實施計畫內容為準。